Article 15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管线,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废弃的管线设施,由管线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