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出现残破、污损等影响市容的情形,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顶部、阳(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在建(构)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门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城市道路两侧和小区建(构)筑物进行室外装修的,不得改变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