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