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