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的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