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和对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