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停靠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三)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捕捞作业;(五)散养、放养畜禽;(六)种植农作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