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和船舶一般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确需进入的,车辆应当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船舶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的限制通行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