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捕捞作业;
(五)散养、放养畜禽;
(六)种植农作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