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