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