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工矿区废渣、尾矿的全面治理,系统修复矿区的土壤和植被;重点治理河路口矿区、铜山岭有色矿区、涛圩西山化工厂等历史工矿区。工矿区的工业用地须进行生态修复后才能进行再开发利用。禁止未经生态修复的污染场地进入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