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收贮、利用和消化秸秆,实现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严重污染空气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