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收贮、利用和消化秸秆,实现秸秆资源综合利用。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等划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严重污染空气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