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交通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两侧绿化和原有植被保护工作,并对料场、废弃物堆放场地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渠道、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