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村落传统风貌协调一致,不得影响村落核心保护区的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