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鼓励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水环境保护作出约定。村(社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