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

鼓励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对水环境保护作出约定。

村(社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