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村级河(湖)长,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