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村级河(湖)长的选用、管理等工作。

乡级河(湖)长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工作。

乡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村级河(湖)长管理、报告事项的协调处理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