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计量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