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计量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