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