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八条有效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