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