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山体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