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Article 18In force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