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行为;(二)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安排迁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