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二)建造非必要的游览服务设施以及与居民生活无关的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