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行为;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安排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