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瑶里古镇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行为;(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