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瑶里古镇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行为;

(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