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充电设施。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应当扩大新能源机动车配备比例。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