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应当扩大新能源机动车配备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