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