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