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对民用资源的征用需求,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征用时应当对所征用民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等进行清点、核实、登记,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出具凭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用的民用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