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第五章 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场所和其他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民用资源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不得拒绝、拖延民用资源的征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