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对民用资源的征用需求,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征用时应当对所征用民用资源的数量、质量、类型等进行清点、核实、登记,并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出具凭证。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用的民用资源交付使用单位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