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者使用。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