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