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用能单位拒绝接受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