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用能单位拒绝接受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节能监督检查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