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