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设置吸烟区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区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