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五)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