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五)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