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