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