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法治宣传,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