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的;(二)拦截、阻碍运营车辆正常行驶的;(三)其他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运行安全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