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