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