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