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二十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三)参加培训;(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