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