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