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