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